Article 17
In force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分级、分类管理,并报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依据文物等级管理规定,逐级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拓印张骞墓馆藏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制。
对张骞墓的修缮,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低程度干预的原则,保持张骞墓历史风貌。工程方案应按程序报批。
从事张骞墓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