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生、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