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餐厨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