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合理布局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鼓励、支持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合作设立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建立健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开展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