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Not yet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结合供热设施建设实际,合理确定供热方式。需要接入供热公共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相关供热单位提出用热报装,实现配套供热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在配套供热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建议。配套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供热公共管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