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Not yet in force

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不同意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暂停供热期间需要恢复供热的,按照供用热力合同约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用户不得申请暂停供热:

(一)不具备分户供热条件;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用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

暂停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确定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时,应当依法广泛听取热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