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安全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以及应急保障措施;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五年内有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热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