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地方性法规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有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