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地方性法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