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