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主体责任,普及预防溺水安全知识,牵头推广中小学校游泳技能教育,完善家校安全联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中小学校开展游泳技能教育、师资培训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以留守学生和困境学生为重点的关爱服务体系、救助保护机制,配合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海洋等有关部门和气象、通信管理、海事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关爱行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