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支持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选取水质较好、水流平缓、水深适宜、水底平坦的自然水域依法建设安全游泳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定期维护。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游泳场所面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