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