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