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