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钢铁、火电、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等企业和其他燃煤单位排放颗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现达标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处理、覆盖、清扫、洒水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钢铁、火电、建材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