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防尘管理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五)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