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