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作为的;

(四)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六)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八)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