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烧荒;

(二)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

(四)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五)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七)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捕猎、杀害野生鸟类或者捡拾鸟卵、破坏鸟巢等,过度捕捞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饵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八)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九)放生外来物种;

(十)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不得擅自采伐湿地上生长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