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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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措施,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传统村落保护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