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