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