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营业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不再核发相关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