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城镇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个人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所属区域,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