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内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三)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
(四)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六)土方作业、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七)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