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