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