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

(三)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五)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六)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