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禁止在汉江、丹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