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域各类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以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黑臭水体清单,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防止水体返黑返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