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