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排矿井水主要水污染物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