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对需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需要修复的,同时出具生态修复方案。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据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