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事业投资、捐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资金统筹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风险防控、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水质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