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化龙山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相关活动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