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城镇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及享受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