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除以三十。当年成立以及其他无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日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除以三十。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津贴日标准乘以其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日数计发。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九十八日计算。难产的,增加十五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日。
(二)妊娠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按四十五日计算。
(三)妊娠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按三十日计算。
从业人员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生育津贴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