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在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于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移植不可的古树名木,应当由申请移植者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后,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