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