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

(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

(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