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市城镇排水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本市城镇排水规划应当包括城镇内涝防治的内容。

市内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镇排水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城镇排水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