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