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资源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