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管网、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制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