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