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每五年至少清洗一次;外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形态、色彩;禁止擅自在屋顶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
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
临街建(构)筑物的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证安全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