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尸体和废弃物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