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大气的措施。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