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监督检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本省执行的排放控制标准。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干洗、汽车维修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溶剂,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